翻转翻转体育(Sports Inverted)2020年3月3日· 1:09:10

15:孙杨案(法律篇):孙杨的过失与WADA的规则“漏洞”

本期节目深入解析孙杨案的法律层面,聚焦CAS、WADA、FINA、CHINADA等机构的背景与角色,以及仲裁员和律师的履历。主播滑轮详细拆解孙杨方在庭审中的辩护策略——试图用程序瑕疵(采血官资质、拍照行为等)证明违规采样无效,但ISTI规则定义模糊,难以构成合法性抗辩。同时指出孙杨暴力破坏血样瓶、选择有前科的巴震医生作证、公开庭审中情绪化的总结陈词等行为严重削弱了可信度,导致8年禁赛的极端处罚。节目还讨论了WADA自身规则的解释权漏洞,以及孙杨向瑞士联邦法庭上诉、申请暂缓执行以争取东京奥运会的现实路径。

  1. 0:00开场
  2. 4:27各方背景
  3. 15:02律师仲裁
  4. 23:52法理争议
  5. 44:14暴力破瓶
  6. 47:16规则漏洞
  7. 50:56律师之鉴
  8. 55:04庭审失误
  9. 1:01:23上诉前景
  10. 1:07:20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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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场0:00

滑轮0:04

体育不只是金字塔顶的 。 运动员 ,也是第一次走进健身房时的忐忑不安 ; 是和朋友看球时吵到没法收场 ; 是肾上腺素涌动时身体和大脑的快感 。

把金字塔翻转 , 让普通人成为体育的主人。 继续身体教育的人生课 , 欢迎收听 《 翻转体育 》, 我是滑轮 , 本节目在苹果播客 、 喜马拉雅 、Podcast 等多个平台上都可以找到 , 每周更新 ,不限运动 ,不限题材 。

Welcome aboard.

各位好 , 欢迎收听 《 翻转体育 》 这一期关于孙杨案的节目 。 那么这一期我主要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解析孙杨案情中间的几个问题 , 标题是 《 孙杨的过失与 WADA 的规则漏洞 》。

这里面我主要是想要通过我的描述来展示我觉得孙杨在这个案件 , 或者是孙杨的方面在这个案件中, 不管是在策略还是在一些行为上出现的问题 ,以及我认为这个案子同时暴露了 WADA,也就是世界反兴奋剂组织 ,他们在规则制定上出现的一些漏洞 。

要解释这几点 , 我主要是分成了 5 个问题 ,其中第一个问题是涉及这个案子的各方 ,他们的背景究竟是什么 , 包括什么是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WADA 具体又有什么历史 。

第二个问题是 , 双方的律师和涉案的仲裁员是谁 , 包括 CAS 在这个案子中派出的仲裁员是谁 , 孙杨的律师是谁 ,WADA 的律师是谁 。

然后第三个问题是 , 这个案子中间的 issue 是什么 , 就是这个案子的核心的问题是什么 ,在法理上孙杨究竟是在哪些点上输掉了这个问题 。

第四个问题是

, 为什么我认为孙杨一方在法庭的一些行为可能影响到了法庭的判案 ,也影响到他最后直接拿到了 8 年的这个禁忌 。

第五个问题也就是 , 下一步的可能性 , 包括下一步是否要上诉 , 或者是上诉的可能性 , 为什么值得上诉 。

当然了 , 讲到这一步你可能已经意识到我还没有在一开始就给出一个所谓的常规意义上的案情的追溯 , 或者是包括这个案件是怎么发生的具体的步骤 。

这可能也是因为我觉得这个具体到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发出对外对媒体的这个公告 , 说他们有了这个案子的结果 , 至今已经过去两天了 。在这两天内 , 我觉得这可能是中文的互联网上最火的几个新闻之一吧 , 可以说热度虽然保持到了今天 ,但是因为已经过去两天 , 我觉得可能全中国的网民 , 或是你只要从各个方方面面接受过媒体的报道 , 你都已

经听说了这个事情 , 你都已经知道孙杨他作为一个中国非常了不起的游泳运动员 , 拿过很多成就 , 然后他在禁药方面出现过的一些历史 , 比如说他在 14 年就被抽查过 , 或者被中国的反兴奋剂组织自己禁赛过三个月 , 然后到 18 年出现了这一次的所谓用锤子破坏了血样 , 包括违抗尿检的这个检查 。

所以我觉得这些案情 , 就这些非常有煽动性的 , 或者是大家一看这个案子会注意到的这些细节 ,在很多的报道 ,不管是头条还是文章里面都已经写到了 。

而我今天这一篇还是觉得在具体的很多细节上, 可能大家没有办法在一篇文章中很系统的看到全部的问题 , 所以我才会列了 5 个问题 , 想要很深入的从各个方面 , 包括介绍具体每一个涉案的当事方面的背景 ,以及这个案件中孙杨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 。

最后是我觉得这个案子对于 WADA, 或者对于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意义 , 包括在规则制定上可能提出的一些建议 。

各方背景4:27

滑轮4:27

那么我们就从第一个点开始 , 第一点就是当事方他们的背景 ,以及他们在这个案件中的角色 。 我主要列举了 CAS、WADA、FINA 跟 CHINADA, 这里面我一一来解释这些英文的这些缩写是什么 ,是代表着什么组织 ,以及他们的一些简要的情况 。CAS 就是 Court Arbitration of Sports 的缩写 , 当然这个词的原文是法语 ,但是我不会念 。CAS 简单来说的中文翻译就是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但是我觉得这个翻译可能在中

文互联网中容易出现一些问题 , 就是大家会在脑中想象这是一个法庭 ,但其实包括我眼中我见过 CAS 的一些裁决 , 或者是他们审判的现场 , 或者是他们的听证会的现场 ,其实没有想象中的有一个非常富丽堂皇的法院 , 或者非常肃穆的一个大的建筑 , 然后很多法官在这工作 ,其实不是的 。

因为 CAS 本身是一个 , 首先它是一个比较年轻的组织 , 它成立到现在也就 30 多年,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 , 或者一个司法机构来说 ,30 多年真的是太年轻了 。

因为你需要之前的案子逐渐的迭代 , 才可以对后面这些司法 , 包括这些法官 , 包括律师 ,他们在你这里不管是上诉 , 还是不管是判案的时候有过判例 , 只有 30 年的历史的话 ,其实是比较短的 。

所以 CAS 还处于一个作为一个司法机构来说 , 是一个非常初级的阶段 。其次就是它执法的形式也不是有常任的法官在任 ,而是在每个案件中会抽三个 CAS 认证过的仲裁员来听这个案件 。

所以这个结构就显得很微妙了 。 因为有的时候对于一个运动员来说 , 一个案子可能能够影响到他的职业生涯 , 包括像孙杨这个案子 , 如果 8 年的禁赛不做任何改动的话 , 这就意味着他的职业生涯基本走到了末尾 。

但是绝大多数情况下,CAS 是不会改变自己都是三个裁判员 、 三个仲裁员来听这个案子的这个模式 。

所以 CAS 还是一个我觉得在很多方面还有一些问题的一个司法机构 。 但是你不可否认的是 , 通过这 30 年来的努力 ,CAS 已经基本被认为是国际体育的 , 尤其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权威 。

有一些国家可能在有些特殊的领域 , 它没有认同 CAS。 最经典的例子就是美国的职业体育 ,他们是不听从 CAS 的裁判的 ,也不会出现 , 比如说一个美国的篮球运动员 ,他的合同纠纷 ,他会选择上诉到 CAS,他可以默认 CAS 对于这样 , 对于美国职业体育是没有仲裁权的 。

但是绝大多数的奥林匹克运动 ,以及在国内非常大家非常熟悉的足球 , 国际足球的转会 , 这些都是 CAS 非常容易涉及到的领域 。

这是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背景 。 第二是 WADA,WADA 就是 World Anti-Doping Agency 的缩写 , 就是世界反兴奋剂组织 。

正如其名 , 它的主要的职责就是 , 它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反兴奋剂 、 反运动员兴奋剂跟追求公平竞赛的一个可能说最高级别的一个组织 , 包括在这个案子中受到很多关注的 WADA 的所谓的 WADA code, 就是世界反兴奋剂组织的条例 ,也是全世界的各国的反兴奋剂组织都会在这个世界的条例上去做一定的修改和补充 ,但是都是以这个为蓝本来创立各国的反兴奋剂的条例 。

关于 WADA 还有一点要补充的就是 , 现任的 WADA 的这个领导班子里 , 用中文的语境会说领导班子 , 或者是它的几个 , 它的主要的管理人员 , 对吧 , 它的高管里面 , 来自中国的以前的冰上的非常有名的女子运动员 , 就是杨洋 , 大杨洋 , 她现在是 WADA 的副主席 。

所以这点是很重要的 ,也可以让大家意识到 WADA 不是一个纯粹意义上的所谓的外国机构 , 它在最早创立的时候就有中国参与了 ,而且中国一直都是 WADA 的一个比较积极的成员国 ,也收中国的钱 。

所以这是 WADA 不完全说这是一个所谓的外国机构 , 好像跟中国没有关系 ,其实不是这样的 。 还有一点是这个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 ISTA,也就是所谓的一个在抽血 , 或者是在去跟运动员接触的时候的一个国际标准 , 这个文档 ISTI,不好意思 ,是 ISTI, 这个文档是 WADA 自己来撰写的 , 这点没有什么特殊的含义了 。

因为 WADA,因为它的很多 , 包括在我上面说到的 WADA code, 就是反兴奋剂组织条例 , 这个里面要寻找的很多法理的原则 , 包括它在一些没有办法找到很多很现成的条款的时候 , 它就用这个 ISTI 中间的原则 。

因为没有现成的条款 , 所以它只能自己写 , 所以这是可以理解的 。 但是也要注意到 , 就是 ISTI 也是 WADA 它自己来写的 。WADA 成立至今经历过的一些非常有名的案件 , 就包括比如说美国的非常传奇的自行车运动员 , 很多届的环法的冠军 , 可以说是美国跟自行车界很多年的偶像 , 兰斯· 阿姆斯特朗 ,他后来被记者查出来 ,其实一直都在服用禁药 , 然后最终也是 WADA 对他

在法律意义上对他进行了控告 , 然后也完成了对于兰斯· 阿姆斯特朗的法律上的追责 。 然后还有一个很有名的案件是近两年的 , 就是关于俄罗斯的奥运代表队整体被排除在奥运会之外, 这也是 WADA 之前跟在 CAS 面前打过一个官司 。

所以说 WADA 跟 CAS 之间是有很多的合作 ,也不完全说合作 ,而是说 WADA 是一个经常上 CAS 的一个运动组织 , 就像比如说国际奥委会 , 就是 IOC, 或者是 IAF, 就是国际田联 , 就国际田径联合会 , 就这些大的国际组织 ,他们都是经常在 CAS 打官司的 。

所以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背景 , 就是 WADA 本身对于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这套规则是非常熟悉的 。 第三个就是 FINA,FINA 就是国际泳联 , 国际泳联当然就自如 ,也是自如其名 , 它就是游泳圈的最高的组织 , 包括我们能提到的洲际的游泳比赛 , 都是受到 FINA 的管理的 。

然后 FINA 在这个案件中的角色就是 , 这个案件你可以认为在来到 CAS 之前 ,在这个案子被 WADA 上诉到 CAS, 上诉到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之前 , 它第一层是在 FINA 自己内部的一个审核 , 它有一个 FINA 有个 inquiry,他们当时派出了自己的仲裁员 , 自己的裁判来调查了这个事件 。

因为在 18 年末收到了这个报告 , 调查了这个事件 ,他们最初的报告是认为这个案件 , 你可以说孙杨的行为是有很明显的过失 ,但他们不认为这件事 , 孙杨是违抗这个程序 ,因为他们是认同了孙杨这一方的观点 , 就是说因为所谓的采血官 , 所谓的采血助手 ,他们的证件不够齐全 , 所以这个本身所谓的取证 , 这个证就不存在 ,因为你取证的这个

人没有足够的资质 , 取证这个过程就没有发生 , 所以它就不是证 ,也不存在要毁证据 。FINA 是依据孙杨方的这个观点认同了这一点 ,也给出了孙杨在可以说是在 lower level, 就是在第一层 ,在相低一点的权威的审查 , 或者说这个司法的判断上, 给了孙杨这一方的胜利 。

还有一点很重要的就是 FINA 的 ,他们有个 doping code, 就是 FINA 内部也有一个反兴奋剂的一个条例 , 当然正如我上面所说到 , 跟各国的反兴奋剂组织一样 ,FINA 这个条例也是从 WADA 的条例的上面做过一些修改 ,但是就是以它为蓝本 。

包括在这个案子中, 你可以看到 FINA 第一步调查的时候 ,他们引用的时候 ,FINA 的 doping code 里面的相关的 , 比如说违抗采血官 , 或者违抗检察官的命令 , 或者是毁灭证据 , 这几个条例的数字都跟 WADA 是一样的 , 所以就可以看出它都是基于这个样本 。

最后一个就是 CHINADA, 我当然没有说 , 我没有提到孙杨跟孙杨各方面 ,因为孙杨本人我觉得就已经不需要介绍了 ,他就是非常传奇的一个运动员 。CHINADA 就是中国的反兴奋剂组织 , 它的角色就跟各国的反兴奋剂组织一样 , 包括俄罗斯有自己的反兴奋剂组织 , 美国有自己的反兴奋剂组织 ,RUSADA、USADA 他们都会起到自己的在内部先做一层监察 , 包括可能比如说对于中国来说 , 就意味着比较高规格的国内

的比赛 , 包括全运会 , 包括可能 CBA, 包括中超 , 可能这些机构他们都是要在 CHINADA 这儿寻求反兴奋剂的建议 , 或者是接受 CHINADA 的审查 , 然后 CHINADA 在跟 WADA 做联系 , 包括 WADA 现在应该也有成员 , 之前是在 CHINADA 控制过 , 所以各国的反兴奋剂组织也跟世界的反兴奋剂组织都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

这是第一部分 , 回答第一个问题 , 就是涉案的这各方他们的背景是什么样的 ,他们是出于什么样的立场走进了这个案子 。

律师仲裁15:02

滑轮15:02

这是第二部分 , 就是涉案的这些律师跟裁判他们的背景 , 我就主要是分成了先讲这 CAS 选出来的这三个涉案的仲裁员 , 然后再介绍孙杨的律师 , 最后再介绍 WADA 的律师 。

首先是关于这三个仲裁员 , 首先要了解的是 CAS, 我刚才提到它每次会单独来选出三个仲裁员 , 这也跟世界很多地方的民事诉讼中的仲裁 , 或是民事纠纷之中的仲裁的模式是类似的 , 就是 CAS 的模式也是 , 比如说有 A 跟 B 他们俩打官司 , 或者他们俩进入仲裁 ,他们俩决定用仲裁的手段来解决问题 , 仲裁 A 跟 B 一方都要各选出一个他们认为

可靠的仲裁员 , 然后 A 跟 B 这个仲裁员在他们俩认同的基础上再出现这第三个比较权威的仲裁员 ,他作为一个中间的中立的仲裁员的身份加入这个三人小组 , 然后这三人小组再来完成对这个案子的评判 。

然后 CAS 在这个案件中也执行了这个传统的模式 。 然后我觉得还有一点有意思的是 ,CAS 有一个传统 , 就是他们时不时会邀请一些政要 , 邀请一些可能已经退休的之前的政治家来当 CAS 这个中间人的这个角色 , 可能这些人他们相对来说对于体育案件的知识不一定很全面 ,但是他们负责保证这个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是中立的 。

我印象中比较高规格的政治家应该 , 我记不清到底是老布什还是以前美国的总统吉米 · 卡特 ,但有过一任美国总统曾经在 CAS 的一个案件中作为他的中立的仲裁员参与了一次仲裁 , 所以这也可以看出 CAS 就是有这个选人的倾向的 。在这个案件中我为什么这么说 , 就是因为所谓的裁判委员会的主席 Franco Frattini,他就是一个我说到的政治家出身的一个仲裁员 ,他之前的身份 , 包括他现

在已经是退了休的政治家 ,他最高光的政治家身份就是在贝鲁斯科尼的政府旗下 ,他是意大利的外交部长 。 这点就

, 这点就很好的说明两件事 , 一个就是他的身份是从政治界来的 ,是来自意大利 ; 第二件事就是他本身严格意义上不是一个体育人。

所以在这个案件中, 你可以认为 Franco Frattini 也许可以从法理上做判断 ,但他毕竟不是一个体育圈的人。 所以我个人认为这个案件他的角色还是处于一个中立跟主持审理的这么一个角色 。

真正下判断的两个对于 CAS 的体育案件有非常多经验的是另外两个仲裁员 ,也就是这个涉案双方他们各自选出的这个仲裁员 。

第一个是 Romano Subiotto, 这个人也是意大利人, 这个人是 WADA 点名推荐作为这个案裁判的 ,他的身份就是他在 CAS 上打过非常多 , 包括他出席过非常多的 CAS 的裁决 ,他是在 CAS 非常有经验的一个仲裁员 。他之前我翻他最近审查仲裁的这个案子的清单中间 , 最有名的可能中国球迷会熟悉的就是他涉及过之前马德里竞技的一个仲裁案 。

所以大家感兴趣的话可以去看他自己的这个个人的履历 ,但是他可以说 , 尤其是 18 年、19 年, 他全年参与了十多个 , 每年都参与了十多个在体育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案子 , 可以说涉猎了各个体育方面的这个案件 。

我觉得在资历方面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 孙杨这一方他们提名的这个仲裁员是 Philippe Sands,是英国的法律教授 ,也是一个大律师 , 英国的 barrister 这个说法 ,也是一个非常受尊敬的英国的教授跟作家 。他也在 CAS 仲裁过很多个案子 , 所以他跟 Romano Subiotto 组成了 CAS 这个案子中比较就是有发言权的这么一个 , 或者说这个裁判员 , 这个三人裁判组的这么一个资历 , 可以说他们俩保证这个案

子的裁判的资历是没有问题的 。 我接着介绍双方的律师 , 首先就是孙杨的律师 。 孙杨的律师 , 我没有注意他的两个外方的律师是谁 ,而且这两个外方的律师也是在第二个案子中参与的 ,而且他们的参与度也只限于庭审之中, 所以我没有看到太多的报道 。

但是他的中方律师很好找 , 就这个人叫张启怀 ,是北京的澜鹏事务所的律师 。 反正这个案子中可以看出 , 就是在庭审前跟庭审后 ,他在私底下在面对记者的时候都有很多话 , 都有很多想法 ,而且很直接的表达了 。

这可能就是这个律师的行事的作风 。 所以这是孙杨在这个案子中律师 。 值得提到的一点就是 ,他在来到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之前 ,在国际泳联内部的那个审查之中 ,他的那个案子是由另一个中国的律师代理的 , 叫刘驰 。他应该是大成事务所 , 或者是那个时候可能已经没有去别的律所 ,但是他在之前很长一段时间是大成的合伙人。

这是孙杨方面的律师 。WADA 方面的律师是在这个案子中尤其表现最突出的就是 Richard Young。 这里要提到的一点就是 ,其实 Richard Young 的他作为 WADA 律师是有一些争议的 , 包括在这个案子真正在庭审发生之前 ,其实有其实孙杨方面有提出过 Richard Young 不适合这个案子 ,因为 Richard Young 在 2019 年 2 月份之前很长一段时间都是为国际泳联工作的 ,而国际泳联在这个案子中其实也是被告的一方 , 或者

是上诉之中他也是一个 respondent, 就是他是接受这个上诉的一方 ,他不是主动提出上诉的一方 。 所以严格意义上 Richard Young 在这个案件中可能是有一些 conflict of interest, 就是他们的因为他先前的履历可能会出现一些利益上的冲突 。

但是要考虑到的是 , 首先可能这个孙杨方面提出的这个申请被驳回了 ,Richard Young 最终还是成为了 WADA 这个案子中的律师 。其次就是 WADA 最终这个案件 WADA 胜诉的话 ,而且 Richard Young 的表现可以说被中文互联网的很多人分析都认为是非常出彩 、 非常冷静 ,也非常有压迫力的律师的审问 。

这可能也意味着他之前在国际泳联供职的这一个部分没有对他的评判 , 或者没有对他的工作起到影响 。 关于 Richard Young 还有一点要注意到的是 ,他也参与了之前 WADA 诉 Lance Armstrong 那个案子 ,也就是反兴奋剂组织最终把兰斯· 阿姆斯特朗这个美国的传奇自行车手给告倒的这个案子 。他正是代表国际反兴奋剂组织告倒阿姆斯特朗的这个律师 ,而且 Richard Young 本人也是美国人 ,他是一个美国律师 。

所以他击败的 , 或者他当时处理这个案子对手也是 Lance Armstrong, 美国传奇车手 。 所以这里我觉得就是要把这一点突出出来 , 说明他的美国的身份没有在这点上直接影响他对于他的同胞做出非常严厉的审问 。其实这个案子中间我上面有提到了国际泳联也是这个案子的一方 ,但是国际泳联没有选择出庭 ,他们可能认为这个案件跟他们的牵扯实际上没有那么大 。

而且国际泳联在最终 CAS 这个判决出来以后, 也立刻就宣布他们会继续执行 CAS 这个判决结果 , 会尊重这个禁令 。

国际泳联可能在这个案子中我们关心的他参与的部分也就到此了 。

法理争议23:52

滑轮23:52

第三个问题 , 这是第三个问题是这个案件中最关键的点 , 或者是孙杨他们输在了法理上的哪些问题 。

这就终于我们深入到了这个案件涉及到的一些潜在的问题 ,以及这个案件的经过 。 我想要比较简单的总结的话 , 就是在 2018 年的 9 月份的时候 , 孙杨接受到了一次所谓的飞行检查 ,也就是有点类似我们平时说的突击检查 , 就是这个尿检官或者是血检官他们一行人来到了孙杨的住所 , 然后发现孙杨不在住所 , 然后他们又换到了孙杨小区的一个所

谓的别墅会所 , 然后在那他们遇到孙杨 , 然后开始进行了当天的这个检查 。 然后在这个一开始要让孙杨提供尿样的这个过程中, 孙杨就要求他们出示自己的文件 , 结果这个其中有一位所谓的采血助理并不是采血的采血官 ,他的身份 ,他只出示了身份证 ,而没有出示所谓的什么国际泳联或者是比较官方的体育组织出示的证明 。

所以这一点就成为了双方比较大的争议 。 然后孙杨后来抽血之后 ,他给他的几个医生 , 包括他领队 , 还有当地非常权威的医生打电话 , 后来他不同意这个血样被带走 。

然后在此之中 ,他也没有让这个来检查的这几个检查官拿到他的尿样 ,而且在这个过程中还出去上了几次厕所 , 这也是比较这也是违禁的一个行为 。

然后他后来在跟他母亲 、 跟他医生商量之下, 打碎了这个已经采到血样的这个样品 , 然后也撕毁了这个反兴奋剂组织他们的这个检查官的要填写的这个案件的事件的报告 ,因为出现了一个比较大的状况 。

这是简单来说这个案子总的来说的情况 , 这就是当天主要来说发生的这些事情 。 我觉得最重要的就是我们把它分开 , 就首先要考虑到的是国际体育 , 就是当时的这个检查方面 ,他们当时是想要来采两个样本 , 一个是血液的样本 , 一个是尿液的样本 。

对于孙杨来说 ,他其实最尤其是在庭审的时候 ,他也遇到了这个问题 , 就是孙杨在之前包括之后 ,他后来都经历过可能几十次上百次的尿检 。

所谓的这次案件发生在深夜或者凌晨 , 对他来说也不是第一次了 , 所以他其实经历过这些流程很多次 。

所以这成为了孙杨后来在使用 , 包括他说这些检查官没有跟他解释清楚做一些行为的影响或者是后续的责任的时候 , 就这一点就会成为他非常不利的一个事实 。

就是当你已经在之前或者之后经历过这么多次的检查的时候 , 你怎么还可以说你不知道你的某些行为是明显非常敏感的 , 尤其是当你用暴力去打破血样之后, 就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一个抗拒的一个行为 。

所以这是孙杨当时遇到的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其次就是这个案子中还有一个关键点 , 就是

包括他的医生 , 包括他的领队 , 游泳队的领队 ,他们都提出 , 就包括所谓的这个护士证件 ,他们的身份 ,他的护士证件在这个案件中没有办法保证这个采血是合法的 , 还有因为这个采血的工作人员在这个过程中有拍照 、 有拍视频 , 所以这个就证明不仅他们的资质是有问题的 ,而且他们在这个检查或者是采集样本的这个过程中的做法是很不规范的

, 这也让这个采集过程直接失去了正规的效力 。 我觉得最重要的是 , 刚刚我们这一边列出了孙杨这一方所谓的辩护的一个证词或者几个观点 ,但这几个观点其实都没有反驳就是当天发生过几个事实 , 就是尿液的确没有被检测 , 尿液虽然是拒绝了这个尿液检测 ,而且他这个庭审的时候 , 包括之前国际泳联公布的双方的证词跟双方的这个调查

之中也都认同了 ,不仅他是没有提供尿液 ,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去上了几次厕所 ,而这个是在这个

世界反兴奋剂组织的这个条例上是有问题的一个行为 。 还有就是打碎了这个血样瓶 , 这里我想补充一个知识 , 就是这个血迹瓶一般来说世界反兴奋剂组织都是对运动员检查的时候会收两瓶 , 然后一瓶是储存起来 ,在日后可以做一个对照 , 另一瓶是当时他就会拿去做检测 。他们应该在这 ,他们把这种采集的方法称为 A 瓶跟 B 瓶 , 这个案件中孙杨应该就是

把 A 瓶打破了 ,A 瓶一般就是当时就会被拿去做化验 、 做查结果的这么一瓶 。 所以我其实有点困惑的是 ,在之后的报道还有很多人提供的答案中都没有提到这个 B 瓶在哪里 , 或者是 B 瓶在出现这个暴力抗检的这个行为之后有没有是还在这个检查官手中被带走了 , 还是也被一起扔掉了 , 这个好像没有找到具体的报道 。

如果有人知道的话可以告诉我 。 但是总的来说就是抗拒尿检 , 然后这个毁坏了这个有血样的这个样本 , 然后包括撕毁这些表格 , 这些在国际泳联公开的这个报道 , 这个报告之中有一份 59 页的报告 , 这个报告是包括了世界反兴奋剂组织一方对于当天发生的情况的描述 ,以及孙杨一方对于当天事情的描述 。

但是我上述提到这几点都没有 , 就双方都是认同的 ,他们在证词之中都没有不同意的地方 , 所以我们可以默认 。

而且对于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来说 ,因为他不会去检查这些事实的问题 , 这是一个常识 , 就是法律圈的常识 , 就是你在一个上诉的阶段 , 你是他是没有资格去回顾你在第一阶段出现的事实上的问题 ,而且实际上让他们再去再去复查这些事实问题也是非常大的司法的成本 。

所以一般来说上诉阶段他们都不会检查你的第一阶段的事实问题 。 事实也在国际泳联这个报告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到 , 就是这些行为其实已经坐实了 , 只不过是说孙杨一方提出的最大的 , 或者是自始之中他提出的争议 , 或者他认为检查方的问题始终都是包括资质不够 , 或者是中间行为不端 ,但是他没有就是对于孙杨或者是孙杨这一方他们

采取的这些行为 ,其实双方都是认同的 ,也没有任何的否定 。 最关键的一点就问题就来了 , 就是孙杨这一方提出这个辩解的理由 , 就是说是不是这个检查官当他们不是每个人身上都带着足够的由国际泳联颁发的这个检查的资质证件 。其次就是这中间这个拍照或者是这些所谓不规范的行为 , 这些是不是能够让这个血样就无效 , 这些也

能不能成为孙杨击碎血样或者是拒绝尿检的理由 。 可以说国际仲裁法庭在这个案子中提出的观点当然就是不认同了 ,因为他们听取了双方的庭辩 , 然后也去看了这个 ISTI 的这个法规 。

当然了 , 我要说的是可能正式的就是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会发出的报告 , 就是对于这个案子的分析报告可能是要到一周后或者两周后会发出来 。

所以到那个时候我们才可以看到一个更完整的仲裁的双方或者仲裁的仲裁员他们的思路 ,他们对这个案子中间具体的细节是什么样的 。

我现在手头能掌握的只是 ISTI,也就是 WADA 他们自己所写的这个所谓的这些血检官或者是尿检官他们的行为规范 , 这个里面能够我能找到的蛛丝马迹 。

我觉得在这个里面这个 ISTI 里相关的一个信息就是要注意到所谓的血检官 、 尿检官或者是血检助理 ,他们在这个文件中是怎么定义的 。

因为你要找到他们的定义才能找到他们在这个文件中有没有被要求要带证件 。 如果是很明确的要求了 , 当然是要执行了 。

但这就要所以这就意味着找到这个定义非常重要 。 我们就来看一下 ISTI 中给出的所谓血检官 、 尿检官的定义 。他给出的几个定义里有 DCO、 有 DCA、 有 BCA。

首先 DCO 就是

Doping 这个

Doping check 还是 Doping 什么 Officer, 我一下想不起来 ,Doping DCO 是 Doping control officer, 就是所谓的

禁药控制禁药负责人或者控制禁药的当事人。 他们的这个职责底下有两个关键词 , 一个是 trained by the authority, 一个是 authorized。Trained 就是说他接受过非常正规的训练 。在这个案子中间就要求这个检查官是受过不管是国际泳联或者是国际反兴奋剂组织认可的公司 ,也就是他供职的这个公司 , 还是他要受过这个基本的训练 。其次就是 authorized, 就是他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中他是需要这

个文件的 。 我们要注意到的一点是他在 DCO 的这个定义中是很明确的出现 authorized 这个词 , 这就意味着

这就意味着至少他是需要身份证件的 。其次就是 DCA,DCA 是我列出这个是因为在国际泳联这个报道中出现了 DCA 这个词 ,以及在当双方的报道中都使用了 DCA 这个词 , 应该也是沿用上面的英文 , 就是 Doping control assistant, 就是控制禁药的这个助手 。

问题就在于在 ISTI 中是没有这个词的 ,ISTI 根本就没有提到这个位置 , 我搜索的时候没有找到 DCA 这个说法 。

这就是一个问题了 , 就可以说是我的理解是具体参与到孙杨这次检测的这个公司当事方 ,也就是这个 ISTM,他们有这么一个职位叫做 DCA, 可能是为了协助 DCO,也就是 Doping control officer 在具体做检查的时候的一个助理 。

这是我的认知 。 但是既然 ISTI 甚至都没有提到这个位置 , 我们可以默认 ISTI 也没有对这个助理提出任何的资质的要求 , 或者说因为没有提出任何的要求 , 所以我没有办法去假设 ISTI 需要这个人有资质的文件 。

而且既然都没有提到 , 如果向上申请 , 比如说向国际泳联申请一个资质文件 , 对于一个在 ISTI 中都没有提到的一个职位的人员来说 , 可能是非常困难的 。

所以这是我当时看这几个职位定义的时候遇到的一个问题 。其次就是 BCA 在 IDTI 这个规则里面能找到的跟这个所谓的 Blood control assistant 相关的一个职位叫做 Blood control officer,他们严格意义上其实是一样 , 一个说是血检官 , 一个说是血检助理 , 一个说是血检官 。

我就默认可以说这两个词是互用的 , 或者说 IDTI 的这里提到的 BCO 就指的是国际泳联报告里说到的 BCA。

这个他当时的英文定义里是说 qualified and authorized by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Qualified 和 authorized 很大的问题取决于你怎么理解这两个词 , 你是不是首先把它拆开理解 。

有的时候你可以说 qualified 就是说这个人是可以完成这个任务的 , 就是 capable 的 , 还是你把他跟 authorized 一起拿到一起并在一起说是需要一个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他有资格发这个资质 。在这个案子中当然就是 IDTM 或者是由国际泳联发出的这个官方文件跟 IDTM 合作的官方文件以及 DCO 的认可 。

所以在这一点上你说 BCA 或者这个所谓的血检官他有没有资质的要求 , 我觉得描述的非常模糊 , 没有很明确的提出他有要求 ,但也没有明确说像刚才我说的 DCA 那样完全就没有提到 。

所以这是我觉得比较模糊的一个点 。

除此之外, 除了我刚刚列出这几个定义之外,ISTI 中还比较有价值的东西就是他没有完全没有提到 , 就是如果检查官拍照或者视频的时候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也没有提到所谓的这个在这个国家他有没有这个护士的资格证或者是从事这个工作的资格证 ,他没有提到这方面的认证要求 。

所以这也是让人比较困扰的一点 , 就是一方面辩方就是孙杨这一方提出过的一个观点 , 就是说采血的这个护士我们可以认为他就是符合上面 DCA, 就是或者是 BCA, 你可以认同他是 BCA 吧 , 就是血检的这个助理或者血检官 。

孙杨这方当时他辩护的时候一个关键点就是说这个护士的护士证没有办法在外地执业 ,但我个人对这个观点的判断就是这个观点对于尤其是摆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面前是没有意义的 。

因为他们在审查这个案子的时候 ,他们所依据的法理都是来自于国际反兴奋剂组织的那个条例 。 至于中国法是怎么安排的 , 或者中国法允不允许这个人在外地执业 , 对他们来说是不相干的 。

尤其在这个案子中, 即使那个人是以护士的身份出现了 ,但是你可不可以说他是以护士的身份在工作 ,他在参与孙杨这个案子中他还是不是一个护士 , 还只是 IDTM 或者是检查官身边的一个普通的工作人员 , 这点都是完全没有讲清楚的 。

所以说这个中国法上的细节对我来说在一开始就是不相关的 。 但是因为孙杨一方他们把所有的辩解或者他们所有的辩护都压倒 , 都押宝在这个程序不合规 ,而不是说他们自己的行为是没有问题或者是没有发生这些行为上 ,他们已经全盘认同了发生了这些行为 ,他们只是在程序上想要寻找出对方的问题 。

所以这点我觉得一开始你就让了一大步了 。 刚刚兜了一个圈子 , 简单来说就是 ISTI 的规则很在定义上就没有很明确的要求 , 很多的这些职位清晰的要求他们有认证 ,而且也没有提到如果拍照或者视频会出现什么问题 ,也没有提到是否是要是护士或者是认证的护士 。

所以我提到就是孙杨一方他的所有的辩护都放在了这几个资质问题上, 这几个程序问题上 ,但问题就是这个程序问题 , 当他回溯去找 ISTM ISTI 的这个规则的时候是没有明确的 , 就是没有法理上的支持的 , 或者没有明确的法理上支持你在因为在程序上出现瑕疵 , 所以你就可以比如说不支持这个血检或者是不提供样本 。

所以我觉得这是孙杨一方他们在辩护时候一个不管你说是策略问题还是他们的选择问题 , 我觉得从一开始当你选择这么一个辩护方式的时候 , 你就已经是落了下沉了 。

除此之外, 还有一个比较令人困惑的问题就是

为什么要为什么要以要用暴力的方式去打破这个血样 , 这个是这个是很难 。 就我上面提到这些程序问题 , 除了没有办法他们本身没有办法成为一个非常大的问题之外, 还有一个关键点就是他们没有办法直接的 justify, 就没有办法合理化你打破血样这个事情 。

因为打破血样是个非常极端的操作了 , 尤其就是当很多时候比如说我们要破坏一个样本 , 如果是我们装在一瓶一个奶茶瓶子里面的一个饮料 , 我们就把盖子打开或者是把这个洞戳开 , 就把它倒掉就好了 。

但是 WADA 一般使用的这个血样瓶是一个公司特别设计的 , 所以它的盖子是在没有暴力或者没有被破坏的情况下没有办法打开的 。

这也是这是他们必须使用暴力的一个非常直观的原因吧 ,但这个也就展现了一个问题 , 就是你可以比如说你还有些好多其他的路可以选 , 包括你可以去报警 。

这是之前 Serena Williams 就是美国的女子网球选手 , 她有一次 3 点钟也是被血检官跟尿检官就是吵醒 , 让她起来做检查的时候 , 她就尖叫 , 她就报警 。

但当时她是认为就是这些人是非法侵入她的房子 , 这是另一个问题 。 但就说报警然后这个抗议在一些案子中其实是成立的 ,有过先例的 。

所以这是一种选择 。其次就是你接受这个样本是被拿走 , 然后你申诉 。 因为如果出现程序问题 , 如果说有程序问题 , 正如他们这一方的解释 , 就是确实是可以让这个具体的样本是无效的 。

因为你这整个操作在程序上就出现问题 , 所以它就不是一个合规的操作 。 你就应该所以在上诉路线上, 孙杨他们现在摆出这个例子 , 这个辩护的方式听起来是适合上诉的那条路 ,而不是适合你现在已经出现了所谓暴力抗检的这个局面 , 然后你再去 justify 去为这个行为做辩护 。

这也是一个比较弱的一个辩护的方式 。 还有就是

就是在就是我们现在如果最终把双方的这个表现落一个天平的话 , 孙杨这一方你可以说他辩护他最强有力的观点就是在程序上出现了问题 。

但是在另一方 WADA 他们给出了什么问题呢 ? 首先回应孙杨这一方的这个辩护就是说你的你你这提出这些程序问题只是非常小的问题 ,因为 IDTI 没有列出这些问题 , 根本就没有把这些条款或者这些所谓的程序要求是一个强制性的或者非常清晰的列出来 。

所以就算有 , 它也只是一个非强制性的问题 。 这点在法理上是非常关键的 。其次就是包括你提到所谓中国法下护士的外地执业啦 , 什么照片或者拍摄啦 , 这些因为同样没有在 ISTI 中列出来 , 所以也是

也是也是就是在 CAS 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几个仲裁员看这个这个论点的时候也是显得是比较偏的 , 没有价值 。

所以两边的天平实际上是有点有点失衡的 。 就是孙杨这方的论点你可以说都不太站得住 , 都都被横 , 尤其是被横好的回应了 。

而 WADA 这一侧对于你暴力抗法的这个质疑 , 你是首先你已经完全在各个报告里承认了这个行为 ,其实你也没有办法给出一个很好的非常有合理化的解释 , 对吧 ?

暴力破瓶44:14

滑轮44:14

除此之外, 还有就是我个人对这个案件的几个看法吧 , 就是这个尤其是在这个庭审过程中, 或者对于这个双方交锋的这个明确的论点之间的几个看法 。

一个就是我还是想要补充一点 , 就是孙杨的这个暴力打破血检瓶的这个做法在国际体坛是我几乎没有听说过的 , 就包括导致整个俄罗斯代表队没有办法参加 , 差点没有办法参加里约奥运会的那一次兴奋剂 , 或者那次所谓国家赞助的集体吃药的行为 。他们当时发生的情况也没有这种所谓国家机器进入 , 然后把你的血检瓶 , 把你的尿检瓶全部打掉 ,也没有

这种行为 , 都是偷偷的运送到一个地方 , 然后是俄罗斯的这个政府部门的相关人员想办法打开血样 , 然后把它换掉 , 或者是换一个新的样本进去 , 然后再换进去 。

就是直接打破瓶子是一个 ,因为这中间的暴力对于仲裁员来说 ,他要面临的就是他怎么去平衡这双方描述出的说法 。

既然双方都认同这个暴力非常明显发生了 , 对他来说这个暴力就是很真真切切的摆在这个法律法治这个程序面前 。

所以对他来说这是个非常明显的例子 , 尤其要考虑到国际体育仲裁 , 国际体育之中很少出现这种事情 , 这就显得更加的极端了 。

还有一点就是同样是跟这相关 , 就是我在跟一些美国的老师交流的时候 , 我也听到这个说法 , 就是他们认为孙杨是虽然没有意识到 , 相比于很多国外的运动员 ,他手头的资源是非常多的 。

因为我们在国际泳联的这个报告中是可以看到 , 孙杨在当天在 3 点钟的时候 , 或者他是半夜接受这个抽查的 , 然后他一个电话打过来 ,他的医生就连夜赶过来了 , 尤其是国家队的 , 前国家队的 , 还有浙江队的医生 。

然后他们又一个电话又找到了国家游泳队的副领队 , 又一个电话找到了浙江省的反兴奋剂组织的副主任 , 然后又一个电话找到了当地的这个医院的 , 这个应该是个副院长级别的一个医生 。

就是在我聊天过的这美国的这个教授的眼中看 , 这就意味着你这运动员手头已经有如此多的资源了 。 就这对于绝大多数国外运动员来说 ,他们是根本就没有这些资源 , 没有这些医生跟他解释兴奋剂哪些非常清楚的违禁 ,是不是你在这一刻我打一个电话 , 当地最好的医院的院长就可以过来告诉你这个禁药可不可以用 , 或者是这个药 , 或者你吃的这个东

西有没有什么成分 ,他们可以随时听从你的调遣 , 这都是没有这个先决条件的 。 所以这点是也是很重要 , 就是他可以说孙杨在打这个案子的时候 ,他始终拥有的这个医疗条件是非常优越的 , 或者他在参与包括他治疗或者他用药的时候 ,他身边拥有的这个资源都是非常优越的 。

还有一个我对这个案子个人的看法 , 就是我觉得我觉得 WADA 是个有点奇怪的组织 。 这可能一方面就是因为 WADA 跟 CAS, 就是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他们成立的不久 。

规则漏洞47:16

滑轮47:28

所以在这个案子中我觉得一个很直观的问题就是 ISTI 是 WADA 写的 , 就这个所谓的采血跟采样本的标准是 WADA 自己制定的 。

反兴奋剂组织条例的这个作为一个在反兴奋组织法或者反兴奋组织反兴奋剂案件之中最重要的法理的来源 ,也是 WADA 自己写的 。

而同时 WADA 又常常是这些案中案件中的一方的当事人。 这意味着什么呢 ? 一就是当事方他有非常强烈的证据 ,因为他自己就是起草方 。

就像很多的网民提到的一点 , 就是规则都是你写的 , 我怎么跟你打 , 确实是有这个问题 。 第二点就是 ,但这不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因为你想象这是很正常的 。

比如说比如说哪怕是在中国吧 , 一个一个一个一个 employer, 一个公司 , 比如说他招聘了一个人, 然后这个公司在他的招聘的政策中, 或者他的公司内部政策中, 比如说承诺了五险一金 , 承诺了很多保险 , 然后结果这个员工进来以后发现没有这些事 , 然后他把这个公司告了 。在这样的一个模拟的这个案件中 ,他的这个既定的这个政策 , 双方正面政策就是公司的内部政策 , 然后公司

也会作为当事人一方 。 所以这还是比相对来说是正常的 , 只是可能对于另一方来说是有一些不公平的 。

我觉得一个很大的困惑就是 WADA 在这种情况下 ,他们经常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 WADA 自己写的反兴奋剂组织条反兴奋剂条例或者 ISTI, 这个最终解释权没有掌握在他们自己手上, 这个解释权永远是掌握在 CAS 手上, 或者是尤其是要考虑到 CAS 是一个上诉的仲裁庭 。

这就意味着对于那些没有上诉的案子来说 , 怎么解释这些反兴奋剂条例 , 这个权利是掌握在各大的国际体育组织上, 可能掌握在奥委会 , 掌握在国际田联 , 掌握在国际泳联 , 掌握在其他的这样类似的这个内部的他们的监察委员会手上 。

这对我来说是一件有些奇怪的事情 , 就是就是这是 WADA 自己写的条例 ,但是你又没有没有 , 你好像没有条没有没有权利去解释它 , 你解释权始终都掌握在其他的国际体育组织上 。

这点是我我觉得对于对于执行来说是非常困惑的 。 我觉得比较理想的一个情况是 WADA 作为一个反兴奋剂组织 , 作为一个国际级的组织 ,有自己的监察的部门 , 就是所有的案子不不绕不不不去国际田联或者是国际泳联的这个步骤 , 直接所有人所有的运动 , 既然大家都签了反兴奋剂的条例 , 你的案件的审查或者你内部的监察都是由 WADA 自己来做的 , 这样你才能做到你

自己写的条款条例中间 , 你的当事人可以做最终的解释 ,而不是现在你的最终解释权 , 你这个法规怎么去理解 , 都被国际泳联 、 国际田联或者是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 都被其他的他者他们在提供他们的各自的解释 。

这是我觉得 WADA 应该考虑的一点 , 就是你自己写的条例有这么高的法律的地位 ,但是解释权并不掌握在你自己手上 ,而且而且是非常分散的被很多机构掌握 。

这是我觉得可能会造成很多的问题 ,在未来可能也会层出不穷 ,有更更多这样的案子 。 还有就是

有一些公众号的文章 、 微博提到过这个问题 , 就是说在律师的选择上是不是有问题 。 关于当事人, 我当然没有办法做评论 , 尤其考虑到我还是个法律学生 , 我是很难评论这个法律圈的这个前辈了 。

律师之鉴50:56

滑轮51:12

但是我要提的一点就是我我自这是我自己知道的 , 就是孙杨这个案子 ,他在上到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之后 ,他更换了律师 。在国际泳联的那个内部审查之中 ,他使用的是中国的一个律师叫刘驰 , 之前是大陈的一个律师 。

我是在一个体育法的会议上遇到过这个刘驰律师 , 所以我可以用我亲身的经历证明 , 至少刘驰律师是个很明确的体育圈的人。

至于后来这个张律师换上来之后, 一些公众号 , 包括所谓孙杨妈妈提到的他的能力是否靠谱 , 这我没有办法做判断 。

但是我可以说之前前一位刘律师 , 我知道他不论如何是一个体育法圈内的人 ,而我可以我也可以说中国体育法圈内的人也不多 。

所以所以这个是我觉得比较遗憾的一点吧 。 第二个就是也从另一个方面来阐释 , 为什么找到一个合适的律师很重要 。

就是之前中国的有过一任柔道冠军叫佟文 ,他的他也是被查过 ,他查出过禁药问题 。 当时这个案子还挺有名的 , 可能用搜索引擎搜索佟文跟瘦肉精就能找到 。

然后佟文案也是 WADA 世界反兴奋剂组织诉他 , 然后或者说 WADA 没有直接参与 ,但是国际柔道协会诉了佟文 。

这个案子中间我想要重点强调的是 , 佟文当时请的律师是谁 ,是 Mike Morgan、Adam Lewis 跟 Antonio Rigotti。 这中间 Mike Morgan 跟 Adam Adam Lewis 都是英国的律师 , 都是教授 , 应该也都是大律师 , 尤其是 Adam Lewis,他应该跟一个已经跟一个体育法律师合著过一个关于 CAS 的一个判例的一本 , 就是判例合集 , 非常厚的书 。

这意味着他在这方面是有很多经验的 。 最后一位我刚刚提到的 Antonio Rigotti 来头非常的大 ,他是他我觉得是可能是 CAS 面前的非常有名的律师之一 , 非常精通于瑞士法 , 然后也是在国际足坛非常有名的一个涉及到劳工的案件 , 涉及到球员权益的案件非常有名的律师 。FIFA 自己就是国际足联有一个自己的培训项目 ,他会定每年他的学生是来学习 , 包括各大洲的足球的规则

, 或者是足球经济 、 足球相关的法律政策 。 这里面国际足联邀请的一个讲师 , 每年都有 , 就是 Antonio Rigotti, 这可以见 , 就是他做一个律师的认证 。

我提到这些人就是因为佟文的那个案子就打赢了 ,而且佟文的案子可以说比孙杨的情况还要夸张一些 。

就是不是说夸张一些 ,因为孙杨的案子最终我们没有办法通过这些的这些这些报道 , 或者这些行为来做出一个假设 , 或者做出一个明确的有可能性的猜测 , 说孙杨是不是吃了禁药 ,因为这没有办法知道 , 事实不支撑我们做这么一个判断 。

但是佟文的案子里是有过一个佟文的对媒体的报道说我做了错事 , 我吃了不该吃的东西 。 当然他可能说的是瘦肉精 ,他可能说的不是禁药 ,但他这一个承认就意味着这个案他那个案子的难度应该是理论上应该是比孙杨这个案子难度要大的 ,但是最终却打成了这个样子 。

所以我觉得佟文那个案子中要强调的一点就是 , 可能未来很多的中国的运动员 , 如果再遇到类似的困扰 ,也应该考虑去参考 , 就是请好的律师 , 尤其是请体育法相关的律师 ,因为这是一个比较新又比较独特的一个行当 , 大家能认识的律师就这些 。

所以与其去找一些其他人, 不如就去找非常靠谱的 ,而且已经有非常充足的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上庭的经验的律师 。

然后第四个部分或者第四个困扰我有的就是 , 为什么我觉得

庭审失误55:04

滑轮55:11

庭内的行为 , 包括你的风度或者是你的那个策略是相关的 。 这个案子中间我列出了几个几个人物吧 。

首先这点也是我跟一些美国老师聊到的时候 ,他们提到就是巴震 , 就是孙杨这个医生 , 这并不是一个很靠谱的证人。

所以孙杨一直使用他当证人也是非常令人困惑的一件事 ,因为巴震之前被中国的泳协就处理过一次 ,他在 WADA 或者在 WADA 上也是有备案的 , 就是这个医生是出过问题的 。

这个时候你让一个出过问题的医生为你作证 , 对于仲裁员来说这是一个对吧 。 我我我让一个比如说贪过污的教授来证明我的清白 , 这这这普通人都能理解 , 这是一个非常不合适的一个举动 。

而且这个巴医生最终也证明他在听证会中的表现非常差 ,而且他被问到他之前以前遇到过的给孙杨开出了违禁药品的这个经历的时候 , 整个人都慌了 , 显得支支吾吾的 ,在庭审的时候的状态非常糟糕 。

就从从法理上跟你从实际的表现上, 你选择巴医生做你的证人, 或者是一就是在出现过问题之后依然信任巴医生 , 让他做你的私人医生是非常不明智的一件事 。

也可以说在这个案子中让孙杨付出了代价 。其次我想要囊括的就是最重要的就是孙杨自己在庭上的表现 。

如果大家看了录像的话 , 就可以提注意到一开始的一个问题 , 就是孙杨的翻译不慎心 , 就是他翻译词不达意 , 没有很好的表达出孙杨的翻译 。

这点上最大的困扰就在于第一部分的翻译 ,因为上下部分的时候翻译两边的翻译做了一个对调 , 所以上上一部分的时候的翻译跟下一部分的翻译是不一样的 。

第一部分的庭审就上一部分这个庭审 , 孙杨的翻译是自己选的 , 或者是至少是我不知道后面所谓孙杨妈妈提出的什么国家体育总局或者泳联给他们开出的翻译 , 这些这我不相关 。

但是你至少可以默认就是这不首先这不是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提供的翻译 , 这也不是 WADA 方面提供的翻译 , 就是孙杨方面自己提供的翻译 。

你自己提供的翻译出了很大的问题 , 然后你每句或者你每句陈词的时候都在强调翻译没有做好 ,而且是非常咄咄逼人的态势 ,在谴责说翻译的职责没有做好 , 这就显得让人觉得有些困惑了 。

这也会让仲裁员觉得非常迷茫 , 就是既然这是你自己请的翻译 , 然后他的表现又不好 , 你有什么好指责这个法庭的呢 ?

或者这个仲裁庭呢 ? 这个也是比较大的一个问题 。 还有一个跟他相关的就是孙杨最终总结陈词 ,他的总结陈词应该比较好找录像 ,因为这是我记得 11 月份庭审之后在微博上非常流行的一段的视频 。

但是这个庭审我个人认为你在总结陈词时候不应该把问题不应该 , 首先不应该用这种谴责法庭跟谴责对手的语气来说话 ,因为总结陈词总的来说是一个你用来陈述你自己的态度的时候 , 或者总结你所有的观点的时候 , 你不应该在这个时候表达你的新的观点 ,也不应该加入非常明显的情绪 , 更不应该在任何时候去挑战或者是去暗示这

个仲裁庭本身是不公正的 。 这相当于是对于这个法庭本身的权威 。 绝大多数人普通人大家意识到 , 我们看普通电影都会有有一个人去挑挑战法律权威的时候 , 大家会说 order, 会说 order, 或者说你在挑战这个法律的公正 。

孙杨的总结陈词 ,他在暗示说有人在威胁他 , 或者是这个判决从一开始就不公正 , 这就不应该是你在总结陈词时候说的话 , 这就是很让人困扰的 。

除了在庭审之内的这几个糟糕选择 , 还有一个非常糟糕的选择 ,也是我跟熟悉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美国老师聊到的一点 , 就是孙杨是历史上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历史上第二个选择公开开庭的人 。在此之前只有一个案例 , 可能已经过去了十多年了 , 这对运动员来说是没有意义 ,也没有价值的 ,因为你不应该在庭审公开 , 对于当事人来说没有特别好价值 , 尤其是对于

辩护一方 。 孙杨我不知道他是怎么想的 , 至于事后在微博上他的行为 , 我可以理我的理解就是他可能认为作为一个非常名气非常大的民族英雄级别的明星 ,他可以通过舆论公示来施加压力 。

但是你站上国际法庭的时候 , 尤其是中国的网络的舆论 , 或者中国的舆论本身 , 就是因为各种各样的生态问题跟政策法规问题 , 跟世界的舆论圈的互联网圈都是都是割割裂开的 。

所以本身这个压力就没有特别明显的效果 。其次绝大多数仲裁庭在一个正常的正常的情况下, 都不会因为外界的压力而屈服 。

所以你这个时候施压 , 你好像把他当成一个真人秀来来来来 , 相当于是去操作 。 但是这是一个法庭 , 所以这对对他来说是没有帮助的 。

所以这是一一步非常糟糕的棋 。 所以可以说就是这些 ,而且孙杨在在请求公开的时候 ,他当时的用词也都是说请求公正 , 还我一个清白 ,不要让这些人暗箱操作来针对我 。

所以这些话传到仲裁员口耳中 ,他就是认为你在预先挑战他 , 你他就在怀疑你在预先认为我是不公正的 , 甚至你可以认为他在羞辱他 。

所以这些话才可以说让孙杨的情况面非常尴尬 。 我觉得某种意义上可能也是导致他最终受到了 8 年的极刑的这个缘故 ,因为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在很多案子中不一定要给到极刑 , 就是说是最高的惩罚就要给最高惩罚 。

有的时候也会就是宽大处理 ,因为这具体会考虑到这个仲裁员他本人的考量 。 但是很遗憾吧 , 这这中间出现的这些问题可以说导致没有人, 尤其是没有仲裁庭的人愿意去帮他 。

上诉前景1:01:23

滑轮1:01:23

最后就是最后一个问题 , 就是下一步 , 下一步该走哪一步 , 或者下一步该怎么办 。 这点上我要首先要强调一点是 ,因为我是个法律学生 , 我还在读书 , 所以这不是一个法律建议 , 我也没有办法给出一个法律建议 。

除此之外, 我跟一些老师聊天 , 我们的想法就是应该上诉 ,但这个上诉的目的不是为了打赢这个官司 ,而是如果孙杨还想参加东京奥运会的话 ,他应该试着上诉 。

因为首先你要在这个上诉期间尽量拖得晚 , 就是拖到 30 天左右的时候 , 就这个日期快过的时候拖晚一些快上诉 , 这样的话就已经拖到快 4 月份了 。

然后你在上诉的过程中, 首先你要申请 preliminary injunction, 就是

首先就是我觉得我应该解释一下, 就是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因为他的上诉法庭是瑞士的联邦法庭 , 然后瑞士联邦法庭我学的这几天已经有很多答案或者是文章提到他的几个 ,他有几个 ,他有几个法律上的原则可以允许他接受上诉的案件 ,其中包括了下面的庭没有执法权 , 包括明显的程序上的问题 , 就是在法庭出现程序上的问题 。

CAS 本身的就是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他们自己的规章章程中给出过的两个要求 , 一个是就是步骤上出现问题 ,有这个 procedural issue, 还有一个就是有一方有 irreparable harm, 就是出现了对一方来说不可磨灭的伤害 , 还有就是他们要考虑 balance of interest, 就对于原告跟被告来说 , 这个上诉是不是公平的 ,是不是是不是过于偏袒某一方 。

就是实际上绝大多数的上诉的案子都会被批 , 就是很多案子会被批 ,是因为就运动员是比较容易证明你受到了非常严重的侵害 , 尤其是在孙杨这个案子中 ,他不像一般的竞赛是一年或者是半年或者两年, 孙杨被竞赛 8 年, 这在 CAS 的讲这个这个往年的历史中也是非常少见的 。

所以他我觉得 8 年已经足够孙杨在比对 CAS 之前处理其他运动员的案子 , 然后 make a case,他是有一个说法的 ,他可以说我受到了非常严重的伤害 。

所以我相信这一点上瑞士的联邦法庭是可以考虑接受他的案子的 ,但接受他不代表你能打赢 。 我觉得他的追求也不应该是打赢孙杨这一方 。

就从上面我可以提到 ,因为规则的制定跟孙杨这一方的承认 , 就是在事实方面他的让步已经如此之大 , 我不认为这个案子还有很明确的他可以赢的余地 。

你上诉只是说因为上诉的过程又很漫长 , 你孙杨这个包括孙杨这个案子 , 比如说他是 18 年 9 月这个事情发生 , 然后 19 年的 11 月底才 11 月才开始审判 , 所以在这中间又折腾了半年一年的时间 。在上诉的时候 ,在瑞士联邦法庭也一样 , 当你上诉的时候 , 你首先要去申请 preliminary injunction, 就是下一级的裁判庭跟法庭他们做出的这个裁决要先暂停 。

这就意味着什么 ? 这就意味着他的 8 年的禁令可以临时取消或者是临时的暂停执行 , 直到这个上诉法上诉的这一层 , 就是瑞士联邦法庭给出了新的答案 ,不管是维持原判还是要就是发审重判 ,他都是都是值得就是都是值得试试 。

因为如果说 preliminary injunction 批下来的时候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就已经经过了东京奥运会 , 孙杨是有机会在这个时间间继续去参加东京奥运会的 。

因为我们知道游泳运动员的职业生涯一般是比较短的 ,而孙杨已经 28 岁了 , 绝大多数跟他同龄的中国的很多游泳运动员早就已经退役了 。

所以孙杨如果真的要搏一搏 , 还想要一个成绩的话 ,也许东京奥运会是他最后的机会 ,而且确实有这么一个机会摆在面前 。

所以我觉得是值得去试一试的 。 那么这个案子中, 我觉得这是我觉得孙杨一方应该去采取的措施 。

我在标题中也写到了 WADA 的规则漏洞 , 就是我觉得这个案子对于 WADA 来说 ,他的下一步他就应该很明确的去处理这个案子暴露出来的 WADA 的 ISTI 中间的几个问题 。

就是如果说既然已经有运动员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案子中很明确的质疑你是不是你的血检的每一个人都应该有资质 , 你就应该在规则中很明确的把这点写出来 ,是要资质还是不要资质 。

如果你觉得在程序上太复杂或者在成本上太高 , 你就可以在这个规则上写出这个检查的一些协助人员不需要资质 , 这也可以对未来的案件起到一个非常好的这个引导的作用 。其次就是所谓的照相跟拍视频是否会影响资质 , 暂时是没有涉及到这个问题 , 这个案子中也被就是比较忽略的处理了 。

但既然已经有案子提到了这个问题 , 那就应该去堵上它 。 你可以告你可以说拍照跟视频都没有事 , 或者是在某些情况他就是授权这些血检官 、 尿检官可以拍照跟授权 。

但是如果你什么都没有填的话 , 这个案子未来再出现了 ,是不是当时到时这个临时出现的这三个仲裁员又要以他们的解释来重新定义你 WADA 的 code,WADA 的反兴奋剂的条例该怎么去理解 。

这是我觉得 WADA 在下一步他也需要去尝试 ,他也需要去弥补的这么一个漏洞 , 就是我也应该通过孙杨这个案件去找到我可以弥补的地方 ,而不是说我打赢了这么一个跟孙杨的官司 , 那就一了百了了 。

所以这是我在总的来说法理阶段我提出的 5 个问题 , 然后我也给出了自己的分析跟解释 。 我希望大家如果喜欢这一期的话 , 欢迎收听翻转体育的其他节目 。

结语1:07:20

滑轮1:07:34

而且我前面提到了孙杨案的这一篇是法律篇 ,是我来解释这个案子中间提到的一些法律的细节和各方的背景和法律涉及到的法律 。

过几天应该可能很近 , 就两三天有可能明后天就会录制 。 就是我有一个认识的朋友 ,他是体制内的之前的游泳选手 , 所以我会跟他坐下来聊一聊 。

但是这我跟他聊的话 , 这一期就不太是纯粹的法理的聊天 , 我们可能会聊到比如说网民为什么会开始会做出错误的判断 , 或者我也会认为孙杨必胜 , 或者是孙杨禁药了依然是我的英雄 , 就是会在社会方面对这些话题进行一个更广泛的讨论 。

这这一期到时候也会发出来 。 这一期关于孙杨案的法理部分的分析就说到这里 , 非常大家收 , 非常感谢大家收听翻转体育 。

如果你喜欢我的节目的话 ,不需要去做任何的点赞或者是投喂 , 如果你喜欢当然也可以 , 这链接你在 shownotes 也可以找到 。

但是我觉得最值最大的 , 我最想看到的是你找一个朋友跟他分享这档节目 , 或者是你喜欢这期节目 , 或者你学到了一个知识 , 或者是你认为这个点有价值 , 或者是我说的不对 , 你可以跟我反馈 , 或者是跟身边人讨论 。

但是这样的话 , 我觉得才可以让这个节目更有参与度 ,也可以让我更有动力把节目做得更好 。 非常感谢各位收听这一期 , 我们下期再见 。